36年前的借条,钱还能要得回吗?法院这样判!
2024-12-19 16:53:4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吴杨慧 | 点击量:8452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吴杨慧

丈夫去世 10 年后,妻子拿着债务人 30 多年前给丈夫出具的借条复写件,借款还能要得回吗?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86年至1988年6月期间,张三多次向李四借款用于生意周转,1988年8月8日经双方结算,张三将给李四出具的三张借条汇总后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615.36元的新借条,新借条载明了借款总额、借款的由来以及还款计划。2012年李四去世。2022年10月,李四妻子王某找到张三要求偿还借款,张三给王某支付了10000元。2024年1月,王某再次找到张三要求偿还借款未果,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要求张三支付本息共计42825.11元。

张三辩称:案涉款项系与李四合伙做药材生意,早已用药材给李四抵扣,当时李四称借条已丢失;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保护;2022年给王某转账10000元只是因人道主义及息事宁人。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1988年8月8日张三将前期欠款出具的借条金额进行汇总后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应理解为换据,李四向张三主张权利后,张三因暂未收回资金,故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因借条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故借条出具之日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10615.36元在1988年属于大额借款,确定宽限期为主张权利后普通诉讼时效两年较为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诉讼时效自1990年8月8日开始计算。在债务人长达三十余年未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未采取合理行动主张权利,而王某也未举证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虽然张三在2022年10月有给王某转款的行为,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有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故该1万元只能视为张三自愿偿还1万元的债务,不能视为同意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故张三提出诉讼失效已过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权利也有“保质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时 ,我们要妥善保留好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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